(2017)辽0103民初6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沈阳万冠经贸有限公司与沈阳豪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冠经贸有限公司,沈阳豪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859号原告:沈阳万冠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李红路。法定代表人:戚永建,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豪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1号12层。法定代表人:曹文悦。原告沈阳万冠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豪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宁依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冠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万冠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