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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汪光军与张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光军,张波,焦瑞坤,康治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643号原告:汪光军,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波,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焦瑞坤,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康治平,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汪光军与被告张波、焦瑞坤、康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