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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何蓉与夏丽娅、李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蓉,夏丽娅,李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4号申请执行人:何蓉,女,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耀,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丽娅,女,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李茂,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执行何蓉与夏丽娅、李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委托四川嘉州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茂位于成都市郫县XX镇XXX路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81XX4)。2017年4月25日,买受人四川舜苑置地有限公司以3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成都市郫县XX镇XX路住房一套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四川舜苑置地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四川舜苑置地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四川舜苑置地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诗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