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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志、董彦娥与董建永、范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董彦娥,董建永,范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547号原告陈志,男。原告董彦娥,女。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永,女。被告范颖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董彦娥与被告董建永、范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董彦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董彦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董彦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志、董彦娥负担。审判员  刘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