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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万某某非法狩猎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女,1958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教师。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林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东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某未办理狩猎许可证。2016年10月10日7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携带喇叭等工具来到新化县游家镇栗舟村小地名“乱葬山”的山上,采用喇叭播放鸟鸣声的方法诱捕了6只野生鸟。尔后,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缴获被告人万某某捕获的6只鸟。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李某、姜某某鉴定:万某某捕获的鸟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一树鹨。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湖南省林业厅(湘林护[2016]4号)文件、新化县人民政府(新政通[2016]3号)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通告、新化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作案工具及猎获的鸟类照片;证人易宋长的证言;送检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2016]动鉴字第74号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万某某的犯罪情节,可以对其单处罚金。��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梅松人民陪审员  刘登吾人民陪审员  陆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