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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孙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范洪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系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被执行人孙建,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东港市建丰浆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现住东港市。上述当事人因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辽0681行审4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行政处罚书规定,被执行人孙建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6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执33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广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