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良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良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987号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3026064L(1-1)。法定代表人:汪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轩,该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办事员。被告:马良义,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锦,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良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良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春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玉洁书 记 员 闫翠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