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吕兰华、季会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兰华,季会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吕兰华,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季会亮,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季会亮的工资款240000元(每月除留生活费1200元,其余全部冻结,直至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绪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