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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学贵与赵旭福、孟丽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贵,赵旭福,孟丽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1民初74号原告:孙学贵,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赵旭福,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孟丽欣,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告孙学贵与被告赵旭福、孟丽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学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丽欣、赵旭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学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旭福、孟丽欣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72580元;2.判令被告赵旭福、孟丽欣按年利率24%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3.判令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0日,孟丽欣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0个月,利息共计4000元,到期未能归还,孟丽欣于2016年1月10日向原告提出延长借款期限,并出具书面借据,同时在借据上记载2015年的借款利息4800元及2012年孟丽欣向孙学贵借款1000元��事实。2015年10月5日,孟丽欣再次向孙学贵借款34500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利息共计10500元,上述借款本息共计72580元。因孟丽欣与赵旭福系夫妻关系,孟丽欣所欠的债务应与赵旭福共同承担。借款到期后赵旭福、孟丽欣未还款,因此孙学贵诉至法院。孙学贵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一为孟丽欣出具的欠据,证明2015年10月5日孟丽欣向其借款3万元,利息4500元的事实;证据二为孟丽欣出具的另一份欠据,证明孟丽欣向其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利息4000元,2015年借款的利息4800元及2012年孟丽欣还向其借款1000元的事实;证据三为土地合同,证明孟丽欣当时以自己名下土地租与孙学贵耕种5年,抵2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孙学贵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性质为以地抵债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而且孙学贵已经以原始欠据起诉,并未主张履行该协议,对证据三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孟丽欣与赵旭福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0日,孟丽欣因种地急需用钱向孙学贵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0个月,月息2分,当时未出借据,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孟丽欣于2016年1月10日给孙学贵出具欠据,约定借款期限从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本金24000元一次性还清。同时在欠据下方记载“下欠1000、4800”,1000元为2012年所借,4800元为拖欠的2015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10日的利息。2015年10月5日,孟丽欣向孙学贵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10月5日至2016年10月5日,本息合计345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孟丽欣向孙学贵借款3次,分别为2012年借款1000元,2015年1月10日借款2万元,2015年10月5日借款3万元,孟丽欣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赵旭福与孟丽欣系夫妻关系,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与孟丽欣承担共同还款义务。2万元借款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即年利率24%,3万元借款按双方约定12个月利息为4500元,即年利率15%,均符合法律规定,1000元借款未约定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1000元借款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自孙学贵提起诉讼之日开始计算。上述三笔借款本金共51000元,利息均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综上所述,对孙学贵要求赵旭福、孟丽欣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丽欣、赵旭福给付原告孙学贵借款本金51000元;二、被告孟丽欣、赵旭福给付原告孙学贵借款利息,1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算,按年利率6%计算,2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起算,按年利率24%计算,3万元借款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5年10月5日起算,三笔借款利息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孙学贵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5元,公告费26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被告孟丽欣、赵旭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秋审 判 员  陈玉芳人民陪审员  孙佳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宇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