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行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春强、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春强,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春强,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现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卫龙。再审申请人陈春强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城乡规划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行初1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春强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系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职。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再审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再审并撤销生效裁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再审申请人系因周尧根的违法建筑于2016年7月8日函告被申请人拆除违章建筑,故再审申请人系对他人违法行为请求有权行政机关进行处理。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虽主张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事由,但并未提供依据,对该事由不予支持。综上,陈春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春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继光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