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46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亚雄申请执行梅枫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雄,梅枫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46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亚雄,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7日被执行人:梅枫苹,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27日关于李亚雄申请执行梅枫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且申、被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7)川1623执468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梅枫苹与张友刚共同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房屋的查封。二、解除(2017)川1623执46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梅枫苹工资、奖金等收入的冻结。三、解除(2017)川1623执46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梅枫苹公积金收入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马林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鼎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