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吕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吕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40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吕鑫,女,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吕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豫审 判 员 丁晓环人民陪审员 边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