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肖刚刚与张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刚刚,张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474号原告:肖刚刚,男,1992年8月5日生,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张滢,女,1999年5月8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农民,住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刚刚与被告张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刚刚于2017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已庭下调解,且已履行完毕,本案没有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刚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刚刚撤回对被告张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刚刚负担。审 判 长 李 斌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人民陪审员 袁举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