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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肖刚刚与张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刚刚,张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474号原告:肖刚刚,男,1992年8月5日生,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张滢,女,1999年5月8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农民,住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刚刚与被告张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刚刚于2017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已庭下调解,且已履行完毕,本案没有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刚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刚刚撤回对被告张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刚刚负担。审 判 长  李 斌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人民陪审员  袁举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