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余学荣、丰城市秀市镇中湾聂家六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学荣,丰城市秀市镇中湾聂家六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余学荣,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丰城市秀市镇中湾聂家六矿。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秀市镇洲上村,注册号:360000310002705。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民初1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丰城市秀市镇中湾聂家六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丰城市秀市镇中湾聂家六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丰城市秀市镇中湾聂家六矿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