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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金胜、九江润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金胜,九江润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462号申请人姚金胜,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九江润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澎湖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倬。姚金胜申请九江润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姚金胜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