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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01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谢照任与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照任,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新疆鑫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01民初2060号原告:谢照任,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上海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安,男,汉族,1987年9月26日出生,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科员,住阿克苏市南大街康居小区2区5号楼1单元401室。第三人:新疆鑫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钱江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军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照任诉被告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第三人新疆鑫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照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2元,已减半收取2006元,由原告谢照任负担。审 判 长 安     宁审 判 员 祖米热·艾麦尔人民陪审员 庄  春  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