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西宁西帆工贸有限公司德令哈分公司诉徐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西帆工贸有限公司德令哈分公司,徐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174号原告西宁西帆工贸有限公司德令哈分公司。负责人杨绪生,男,汉族,1952年3月12日出生,系西宁西帆工贸有限公司德令哈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辛小平,男,土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系西宁西帆工贸有限公司德令哈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徐勤,男,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涛,青海徐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西帆工贸有限公司德令哈分公司诉被告徐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宁西帆工贸有限公司德令哈分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西帆工贸有限公司德令哈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西帆工贸有限公司德令哈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西宁西帆工贸有限公司德令哈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春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健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