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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任继彬与黄晓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继彬,黄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510号申请人任继彬,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黄晓兵,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本院在执行任继彬申请执行黄晓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继彬与被执行人黄晓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荣审判员  徐凌东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