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启文与平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启文,平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931号原告:高启文,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平菠,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高启文与被告平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高启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启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启文负担。审判员 刘小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