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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7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高金洋与于士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洋,于士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012号原告:高金洋,男,199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于士敬,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霖泉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05号尼盛广场17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65222766。负责人:张同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高金洋与被告于士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凤鸣独任审判。2017年5月11日,原告高金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高金洋负担。审判员  邵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