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太良、李世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太良,李世花,夏冬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申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蒋太良,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永嘉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世花,女,汉族,1965年9月3日出生,住永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夏冬凤,女,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杨跃枢,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蒋太良、李世花因与被申请人夏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蒋太良、李世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爱玲代理审判员 程婷婷代理审判员 王蒙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颖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