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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6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甘信龙与上海无忧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信龙,上海无忧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906号原告:甘信龙,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被告:上海无忧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翔。原告甘信龙与被告上海无忧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甘信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甘信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