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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韩龙泉与夏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龙泉,夏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424号原告:韩龙泉,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被告:夏左成,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原告韩龙泉诉被告夏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韩龙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左成的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龙泉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龙泉负担。审判员  游盈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涂卿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