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韩龙泉与夏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龙泉,夏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424号原告:韩龙泉,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被告:夏左成,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原告韩龙泉诉被告夏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韩龙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左成的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龙泉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龙泉负担。审判员 游盈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涂卿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