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振利、郑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利,郑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吴振利,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郑立新,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吴振利与郑立新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振利要求被执行人郑立新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现暂未控制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