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范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421号原告:范某,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王某,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业银行汉阳支行职员,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华,系王某之父,195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业银行汉阳支行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汉阳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6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34元,由原告范某负担(此款原告已交���)。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