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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某甲吴某黄某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吴某,黄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99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黄某甲,男,湖南省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衡阳县。 被告人吴某,男,湖南省郴州市人,住郴州市汝城县。 被告人黄某乙,男,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修水县。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均于2016年1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吴某、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均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吴某、黄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 辩护意见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李坤律师、周定元律师、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王博律师、被告人黄某乙的辩护人周小松、章奂律师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是深圳市前海XXXXXXX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因怀疑公司员工张某泄露公司秘密,遂于2016年12月20日22时许,授意公司员工暨被告人黄某乙、吴某对张某实施殴打。随后,被告人黄某乙便找来棍子,做好准备,被害人张某来到办公室后并不承认泄露公司秘密,吴某先是上前用脚将被害人张某踢倒在地上,接着,黄某甲、黄某乙和吴某三人便用脚踢张某的背部和臀部。之后,黄某乙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棍子对被害人张某的臀部和背部进行殴打,打完之后便将棍子扔到一边。随后,吴某捡起棍子继续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殴打。殴打结束后,黄某乙让被害人张某跪在地上自行打脸。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于2016年12月21日报警,民警于12月21日13时许将黄某甲、黄某乙、吴某三人传唤至派出所。 案发后,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其责任。 本院意见 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均具有认罪、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判 决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 三、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庄 采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