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依安县三兴镇全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涛,依安县三兴镇全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县。被执行人依安县三兴镇全新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三兴镇全新村。法定代表人曲井河,职务: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刘海涛与被执行人依安县三兴镇全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海涛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海涛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艳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