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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坚强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坚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坚强(曾化名XX、王强),男,1975年6月28日生,山东省鱼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鱼台县。曾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11月11日被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未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坚强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坚强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会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坚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坚强违反国家烟草管理法规,在无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件情况下,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间,多次通过微信联系、银行卡汇款或转账、快递发货的方式,从他人处购进7万余元的利群、玉溪等品牌的假冒伪劣卷烟,用于销售给他人。2017年1月,执法人员查获其购进待销售卷烟343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65942.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坚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史利、赵玉民等人的证言,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丰县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复制(提取)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丰价证认[2017]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指认笔录、照片、查获卷烟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货单据、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王坚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坚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查获的卷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坚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坚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坚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坚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坚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卷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武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正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