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文昌诉被告刘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昌,刘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800号原告:周文昌,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被告:刘光华,男,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原告周文昌诉被告刘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文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文昌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乐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