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2执16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港市华晨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港市华晨贸易有限公司,周波,广西竹福星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16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金港大道829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蒙东毅,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委托代理人:李海源,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贵港市华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山北路与新区一路交汇处东方巴黎4幢6层1单元605号。法定代表人:周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波,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广西竹福星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八塘卖酒坡。法定代表人:李小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贵港市华晨贸易有限公司、周波、广西竹福星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桂72执167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广西竹福星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八塘卖酒坡的房地产。2017年4月22日,蒙飞程(公民身份号码:)以95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八塘卖酒坡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贵国用2013第0862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蒙飞程(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蒙飞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蒙飞程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国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