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冯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共付给申请执行人27500元,当即给付20000元,于2017年6月1日前给付7500元,(2016)陕0827民初447号民事判决涉及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当即兑现20000元。2017年5月23日,再次兑现7500元,和解内容兑现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7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