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冯伦武与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伦武,郑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501号原告:冯伦武,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县。被告:郑勇,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伦武诉被告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伦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伦武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冯伦武负担。审判员 田贵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应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