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晋城市及时雨典当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与郭荣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城市及时雨典当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郭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特5号申请人:晋城市及时雨典当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住所地:高平市清泉路**号。负责人:李广锁,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宏,男,1987年7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系晋城市及时雨典当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郭荣生,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生,高平市人。申请人晋城市及时雨典当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郭荣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申请人晋城市及时雨典当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晋城市及时雨典当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晋城市及时雨典当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及时雨典当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常晋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婉丽书 记 员 宋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