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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刑更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龙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刑更48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李龙,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4月1日入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2017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河北省衡水监狱以(2017)冀衡狱减撤字第1号撤销减刑建议书,认为该犯在上次减刑呈报到裁定减刑期间存在违反监规监纪行为为由,报请撤销对该犯的减刑裁定,于2017年5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监建(2017)1号检察意见书,同意撤销其减刑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衡水监狱报请撤销对罪犯李龙的减刑裁定,现有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本院(2017)冀11刑更24号刑事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荀丽娟审判员  陈永杰审判员  王国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莉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