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175号于正全诉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正全,王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75号原告:于正全。被告:王磊。原告于正全与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正全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正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正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正全负担。审 判 长 向 明审 判 员 麻 莉人民陪审员 马本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