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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175号于正全诉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正全,王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75号原告:于正全。被告:王磊。原告于正全与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正全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正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正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正全负担。审 判 长  向 明审 判 员  麻 莉人民陪审员  马本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