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爱平与被告董徐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爱平,董徐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639号原告:郝爱平,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曲沃县。委托代理人:魏海泉,男,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徐林,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住曲沃县。原告郝爱平与被告董徐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郝爱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郝爱平承担。审判员 于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