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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爱平与被告董徐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爱平,董徐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639号原告:郝爱平,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曲沃县。委托代理人:魏海泉,男,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徐林,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住曲沃县。原告郝爱平与被告董徐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郝爱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郝爱平承担。审判员  于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