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6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云龙与李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龙,李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6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云龙,男。被执行人李云霞,女。申请执行人李云龙与被执行人李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云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李云龙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50元。2017年5月23日申请人李云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6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