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金牛区励星建材经营部与杨开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牛区励星建材经营部,杨开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金牛区励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吴小钱,男。被执行人:杨开建,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53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金牛区励星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杨开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8754元及利息,执行费931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开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只有待有条件再行恢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牛区励星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杨开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