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赛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宏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赛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宏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401号原告西安赛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南侧南玉丰村口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710180210A。法定代表人刘宇,经理。被告张宏海,男。原告西安赛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宏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19日,其与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其向被告出租陕AX2X**现代瑞纳轿车一辆,车架号LBERCADB4GX986132,发动机号GB011460,月租金3500元按月支付。截止2016年8月25日,被告尚欠租金5905元未付。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租金5909元,承担违约金按每日0.25%计算至今(94天)共计138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赛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