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中进与南宫市诺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孟祥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进,南宫市诺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孟祥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947号原告:张中进,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山东省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建,男,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宫市诺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南宫市南环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MA07PEGP46。法定代表人:牛胜斌,经理。被告:孟祥波,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南宫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号*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9286B1675X。原告与被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群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