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培林与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培林,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201号原告:曹培林,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中段***号****室。法定代表人:孙永勤,职务:经理。原告曹培林诉被告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6日被告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伍万元,约定利息为2.5%,还款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该公司违约不按时支付利息,且借款到期后,原告屡屡催要,原告拒不归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培林所诉被告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培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凤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东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