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晶典家具有限公司、石晶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东莞市晶典家具有限公司,石晶晶,石宝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050号原告: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家具大道新塘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264989440。法定代表人:林干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斌,广东顺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悦敏,广东顺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晶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谢岗镇曹乐横岭村,组织机构代码为59010373-8。法定代表人:石晶晶。被告:石晶晶,女,回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石宝洋,男,回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晶典家具有限公司、石晶晶、石宝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叶汉光人民陪审员 李爱君人民陪审员 叶伟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