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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申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军诉卫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军,卫金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25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叶军,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根福(系叶军父亲),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伟,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卫金仙,女,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叶军因与被申请人卫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8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军申请再审称,原审缺席判决程序有误,叶军未收到任何开庭信息。原审认定事实有误,2张借条的签字系真实,但载明的内容不真实。叶军实际仅欠卫金仙16万元,非原审认定的25万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再审。卫金仙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叶军的再审申请,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叶军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事实清楚,程序无误,本院予以认同。叶军的行为应视为放弃对卫金仙诉讼主张进行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对由此所产生的可能不利于叶军的诉讼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叶军对于借条内容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仅凭其陈述,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所述,叶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许 京审判员  毛慧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茅海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