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翟延斌诉被告程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延斌,程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4321号原告翟延斌,男,1982年3月1日,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刘新,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艳。原告翟延斌诉被告程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延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蒲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