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费金花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金花,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20行初49号原告:费金花,女,1963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王可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征,镇长。委托代理人:王群辉,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金花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履行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费金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费金花负担。审 判 长 徐玉良审 判 员 赵 英人民陪审员 邹召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佳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