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93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守连盗伐林木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连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93刑初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守连,男,1946年11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6年4月26日被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林检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守连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守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李守连在铁力林业局马永顺林场鸟语林山庄守卫期间,未经任何林业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利用油锯、斧头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分别在铁力林业局马永顺林场施业区514林班17经理小班1小班、2小班、3小班处共砍伐林木361株,总立木蓄积21.5570立方米。其中,含国家珍贵树木76株,立木蓄积7.2359立方米(黄菠萝1株,立木蓄积0.0599立方米;天然水曲柳75株,立木蓄积7.1760立方米)。被告人李守连于2016年4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李守连之子李某向马永顺林场支付林木补种费人民币40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守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李守连的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材料、指认现场照片,证人鞠某某、李某、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守连的供述笔录,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局某某某某鉴定书,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守连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擅自砍伐国家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守连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守连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且法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够认识其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鉴于被告人已年满七十周岁,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守连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黄志利审判员  李宏珍审判员  兰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