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魏平与刘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平,刘国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617号原告:魏平,男,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刘国祥,男,住吉林省辉南县。原告魏平诉被告刘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魏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魏平负担。审判员 孙利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