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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魏平与刘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平,刘国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617号原告:魏平,男,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刘国祥,男,住吉林省辉南县。原告魏平诉被告刘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魏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魏平负担。审判员  孙利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