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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素琴与胥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琴,胥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269号申请人李素琴,女,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胥雪,女,1987年9月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李素琴申请执行胥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素琴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胥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李素琴借款11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3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胥雪给付申请人李素琴现金1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