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再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文乾与西安真爱服务产业有限公司、西安真爱服务产业有限公司真爱酒店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董文乾,西安真爱服务产业有限公司,西安真爱服务产业有限公司真爱酒店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再初字第00004号原审原告:董文乾,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单位家属院。原审被告:西安真爱服务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42号。法定代表人:何志方,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西安真爱服务产业有限公司真爱酒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38号。负责人:王阳,该分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麻林,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董文乾与原审被告西安真爱服务产业有限公司、西安真爱服务产业有限公司真爱酒店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碑民监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2017年5月23日,原审原告董文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撤销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诉讼费1573元由原审原告董文乾负担。审判长 李军安审判员 陆 洋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