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刑初235号自诉人马某,女,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被告人刘某,男,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自诉人马某以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刘某已履行全部义务,自诉人马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马某申请撤回自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成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柯 欣 微信公众号“”